青島油管爆炸事故損失7.5億 中石化承擔賠償責任
更新時間:2017-01-22 關注:608
中國石化12日晚間就青島油管爆炸事故發布公告,稱將對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事故現場被炸毀的路面
董事長遭紀律處分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1月9日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對媒體表示,事故被認定為責任事故,爆炸原因為輸油管路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變薄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所揮發的油氣與暗渠當中的空氣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氣體,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內集聚。這起事故,企業有責任,違章作業,政府監管部門也有責任,在原油泄漏到爆炸的8個多小時從企業到政府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及時疏散群眾。
1月10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正式披露了調查結果,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包括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青島市委副書記、青島市市長張新起在內的48名責任人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此外對涉嫌犯罪的15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調查組認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5172萬元。
設安全生產警示日
昨日中國石化在公告中稱,將會承擔其相應賠償責任,這部分資金將主要來自中國石化在以前年度積累的安全生產保險基金和公司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巨災保險的保險理賠資金。公司決定將每年11月22日作為中國石化安全生產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截至發稿新京報記者未聯系到中石化相關人士就具體賠償事宜作出評論。
不過在事故發生之后,中石化即擺出低姿態,爆炸隔天,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在現場向青島和全國人民道歉。
在10日調查組公布調查情況后,中石化在其官方微博上表態,“堅決服從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接受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并再次向全國人民和青島人民深深致歉”。
中石化董事長及青島市長等48人受處分
國務院批復青島爆炸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對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青島市長張新超等48人給予紀律處分,15人移送司法。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山東省、青島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深入不細致,管道保護、規劃、市政、安監等部門履行職責不力,事故風險研判失誤。
國務院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團公司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